法定擔保方式
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反擔保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擔保的規(guī)定。
擔保合同都是從合同
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jù)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二章 保證
定義
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保證人的資格條件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但以下除外:
(1)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jīng)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jīng)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2)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3)企業(yè)法人的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
?。?)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保證方式
保證的方式有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jīng)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chǎn)依法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先訴抗辯權*)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guī)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jīng)]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期間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guī)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guī)定。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guī)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追償權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chǎn)案件后,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chǎn)財產(chǎn)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
第三章 抵押
定義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財產(chǎn)的占有,將該財產(chǎn)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guī)定以該財產(chǎn)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chǎn)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
禁止抵押的財產(chǎn)
下列財產(chǎn)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
?。ㄈW校、幼兒園、醫(y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yī)療衛(wèi)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ㄋ模┧袡唷⑹褂脵嗖幻骰蛘哂袪幾h的財產(chǎn);
?。ㄎ澹┮婪ū徊榉?、扣押、監(jiān)管的財產(chǎn);
?。┮婪ú坏玫盅旱钠渌敭a(chǎn)。
房地不分離原則
以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應當將抵押時該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時抵押。
以鄉(xiāng)(鎮(zhèn))、村企業(yè)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抵押合同與抵押物登記**
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
以下財產(chǎn)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一)以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為核發(fā)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
?。ǘ┮猿鞘蟹康禺a(chǎn)或者鄉(xiāng)(鎮(zhèn))、村企業(yè)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部門;
?。ㄈ┮粤帜镜盅旱模瑸榭h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
?。ㄋ模┮院娇掌?、船舶、車輛抵押的,為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
?。ㄎ澹┮云髽I(yè)的設備和其他動產(chǎn)抵押的,為財產(chǎn)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以其他財產(chǎn)抵押的,可以自愿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當事人辦理抵押物登記的,登記部門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證部門。
抵押的效力
抵押人將已出租的財產(chǎn)抵押的,應當書面告知承祖人,原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
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jīng)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
抵押權的實現(xiàn)
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shù)?,可以與抵押人協(xié)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xié)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重復抵押*
同一財產(chǎn)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按照以下規(guī)定清償:
?。ㄒ唬┑盅汉贤缘怯浬У模凑盏盅何锏怯浀南群箜樞蚯鍍?;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ǘ┑盅汉贤院炗喼掌鹕У?,該抵押物已登記的,按照本條第(一)項規(guī)定清償;未登記的,按照合同生效時間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抵押物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抵押權的消滅
抵押權因主債權清償而消滅,也可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因滅失所得的賠償金,應當作為抵押財產(chǎn)。
第四章 質押
動產(chǎn)質押
動產(chǎn)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chǎn)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chǎn)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guī)定以該動產(chǎn)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chǎn)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chǎn)為質物。
動產(chǎn)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生效**。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質物的所有權轉移為質權人所有。
質權人有權收取質物所生的孽息。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物的義務。
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物。
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shù)?,可以與出質人協(xié)議以質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質物。
質權因主債務清償或質物滅失而消滅。因滅失所得的賠償金,應當作為出質財產(chǎn)。
權利質押*
下列權利可以質押:
(一)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
?。ǘ┮婪梢赞D讓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chǎn)權;
?。ㄋ模┮婪梢再|押的其他權利。
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 質押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
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chǎn)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五章 留置
定義
留置,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chǎn),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法留置該財產(chǎn),以該財產(chǎn)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chǎn)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適用范圍
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fā)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留置權。建設工程合同不適用留置。
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不得留置的物。
留置物
留置的財產(chǎn)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價值應當相當于債務的金額。留置的財產(chǎn)為不可分物的,可以整體留置。
留置期限
債權人與債務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債權人留置財產(chǎn)后,債務人應當在不少于兩個月的期限內履行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合同中未約定的,債權人留置債務人財產(chǎn)后,應當確定兩個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債務人在該期限內履行債務。
債務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債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xié)議以留置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留置物。
第六章 定金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shù)肿鲀r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的數(shù)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